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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引用本文:彭芳林.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J].法制与社会,2011(26):256-257.
作者姓名:彭芳林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基金项目:苏州大学“莙政基金”研究课题“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物权法》第106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研究成果
摘    要: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得到了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确认,然而,该制度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我国理论界未得到关注和承认.关于是否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有肯定和否认两种观点.《物权法》显然采纳了肯定的观点,这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要求不动产登记错误、基于法律行为的处分、以合理价格转让、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

关 键 词:《物权法》  不动产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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