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地役权的从属性与其登记的对抗效力 |
| |
引用本文: | 姜瑜.如何平衡地役权的从属性与其登记的对抗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1(26):254-255. |
| |
作者姓名: | 姜瑜 |
| |
作者单位: | 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 |
摘 要: | 地役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其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但与普通的转让不同的是,这里的善意第三人其实只可能为供役地的受让方.地役权具有从属于需役地的特性,随需役地的移转而移转,不得与之分离进行单独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所以,登记能够对抗的是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从属性别偏重于需役地,即需役地转让的,无论登记与否,...
|
关 键 词: | 地役权 从属性 登记对抗主义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