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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地役权的从属性与其登记的对抗效力
引用本文:姜瑜.如何平衡地役权的从属性与其登记的对抗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1(26):254-255.
作者姓名:姜瑜
作者单位: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    要:地役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其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但与普通的转让不同的是,这里的善意第三人其实只可能为供役地的受让方.地役权具有从属于需役地的特性,随需役地的移转而移转,不得与之分离进行单独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所以,登记能够对抗的是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从属性别偏重于需役地,即需役地转让的,无论登记与否,...

关 键 词:地役权  从属性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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