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需综合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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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霞,王纯青.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需综合考虑[J].法制与社会,2011(30):261-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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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霞 王纯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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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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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仍应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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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犯罪 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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