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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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新政,申艳婷,尹训洋.论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J].法制博览,2015(8):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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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新政 申艳婷 尹训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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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民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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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罗马法有最初的萌芽思想,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法国民法典的进一步发展。最后耶林对缔约过失责任做了归纳并提出概念,创立了完整的体系。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仍存在不足,通过与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和分析,我国需在立法上突出其独立的民事责任地位,注重多部门协调,发挥司法解释、判例和学说的作用,以此进一步完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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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责任 信赖利益 先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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