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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适用
引用本文:李晓郛,;俞小海.从司法实践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适用[J].中国司法鉴定,2014(6):107-109.
作者姓名:李晓郛  ;俞小海
作者单位:[1]上海财经大学,上海200433; [2]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5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CFX031)
摘    要: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原有三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吸收了医学科学最新成果,删除了原标准中饱受争议的条款,补充、完善了部分条款,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操作难度及条款的平衡把握、审判实践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跟进、司法工作者主观上过分依赖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客观方面的不利因素等问题。应从加强公检法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交流、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和提高取证的规范化与及时性等四个方面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提供助力。

关 键 词: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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