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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
引用本文:曾恩泉,;邓振华.法医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J].中国司法鉴定,2014(6):110-115.
作者姓名:曾恩泉  ;邓振华
作者单位:[1]川北医学院法医学系,四川南充637000; [2]四川大学华西基础与法医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09XJC820002); 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资助项目(YF09-Q24)
摘    要:《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质疑法医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并因此主张医疗损害鉴定应回归由医学会主导的论调有所抬头。本文从法医学的学科定义和研究内容、法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医学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法医与临床医生的教育背景和从业情况、医疗损害法医学鉴定与医学会鉴定意见的实证比较、法医主导司法鉴定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和习惯等多个角度论证了法医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合理性、科学性,指出法医参与和主导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才是正确的模式选择。

关 键 词:法医  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  科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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