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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行为的法理评析
引用本文:施春雷.事后受贿行为的法理评析[J].中国检察官,2004(1):43-45.
作者姓名:施春雷
摘    要:一、事后受贿之界定 关于事后受贿行为,国外刑法的通常解释是:公务人员任职期间利用手中之权为他人办事,离职之后收受他人好处的行为。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事后受贿”罪,因而这一概念尚无确定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根据收受贿赂的时间不同,将受贿分为事前受

关 键 词:事后受贿行为  公务人员  受贿罪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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