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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资产间接追回机制及其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李卫东,徐荣生.腐败资产间接追回机制及其立法完善[J].人民检察,2011(10).
作者姓名:李卫东  徐荣生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摘    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腐败资产间接追回机制是以没收为核心的国际合作机制。没收措施的实施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资产所在国根据其国内法程序取得没收判决对有关资产加以没收;二是由资产所在国承认和执行资产来源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为了有效利用该机制,我国应建立独立的没收法律机制;细化冻结、扣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罚没裁决的司法审查机制。

关 键 词:腐败资产  间接追回机制  没收措施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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