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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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巩富文,田鹤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系论[J].人民检察,2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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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巩富文 田鹤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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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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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有限监督与全面监督的关系上,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在民事活动领域和行政权运行领域行使时应当是审慎的,其范围也应当是有限的,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领域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范围则应当是广泛的。在抗诉手段与其他监督手段关系上,职务犯罪侦查应当成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最主要的监督手段;抗诉作为常规的监督手段,应当慎重使用;检察建议可以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内使用。为了保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效果,在抗诉案件数量与质量关系上,应当把案件质量目标放在首位,当案件数量目标与质量目标发生冲突时,优先选择质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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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行政检察 有限监督 全面监督 监督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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