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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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昃晶雯.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山东审判,2001(6):5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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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昃晶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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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昃晶雯(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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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现行口供制度的缺陷 缺陷之一:口供制度本身存在内在的矛盾与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不承认口供对案件事实独立和完善的证明力,禁止以刑讯逼供获取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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