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罪与非罪标准有待明确
引用本文:朱卫东,李永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罪与非罪标准有待明确[J].人民检察,2007(13).
作者姓名:朱卫东  李永强
作者单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规定,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