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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罪与非罪标准有待明确
引用本文:
朱卫东,李永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罪与非罪标准有待明确[J].人民检察,2007(13).
作者姓名:
朱卫东
李永强
作者单位: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规定,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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