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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基层院如何开展电子证据工作之思考
引用本文:沈永煊.刑诉法修改后基层院如何开展电子证据工作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32):256+258.
作者姓名:沈永煊
作者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诉法的修改,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的一类,对电子证据有了科学的定位,填补了现行法律在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空白,为电子证据应用价值的最大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关 键 词:基层法院  电子数据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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