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自有财物夺回权的过当行使
引用本文:薛舒平.论自有财物夺回权的过当行使[J].法制与社会,2012(31):280+287.
作者姓名:薛舒平
作者单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自有财物因人为外力事由导致所有人暂时失去控制或转由非法持有人控制时,正当途径应当是求助于司法权的介入。但由于该介入需要耗费繁琐的手续,自有财物有可能受到破坏毁损或者灭失。因此所有人有可能诉诸自力救济,采取必要手段夺回财物控制权,法律上对此行为的正当性也给予了许可。但如若所有人超出必要手段或索取大于财物应得价值时,是否属于触犯刑律,则互有分歧。

关 键 词:自力救济  正当性  受限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