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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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承启.试论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2(30):7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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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承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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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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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确立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五类遗嘱形式,《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赋予了公证遗嘱最高的法律效力。本文从公证实务出发,研究在遗嘱公证的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及防范措施,并结合社会生活实际,提出自己的法律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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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嘱 风险 防范措施 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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