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断契约磋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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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焕秋.论中断契约磋商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2(30):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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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焕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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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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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先合同责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号为11YJC820098.广东省高校青年创新人才(育苗)项目"社会转型视野下的民事责任之变迁"的成果;项目号为WYM1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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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正当理由中断契约磋商,致使信赖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在理论定位上应属于缔约上过失责任范畴。对于是否构成中断契约磋商责任,以产生合理信赖、无正当理由中断磋商、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为其构成之四要件。其赔偿范围限于与本磋商存在因果关系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但并不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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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断契约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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