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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断契约磋商责任
引用本文:黄焕秋.论中断契约磋商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2(30):15-17.
作者姓名:黄焕秋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先合同责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号为11YJC820098.广东省高校青年创新人才(育苗)项目"社会转型视野下的民事责任之变迁"的成果;项目号为WYM10038
摘    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正当理由中断契约磋商,致使信赖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在理论定位上应属于缔约上过失责任范畴。对于是否构成中断契约磋商责任,以产生合理信赖、无正当理由中断磋商、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为其构成之四要件。其赔偿范围限于与本磋商存在因果关系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但并不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

关 键 词:中断契约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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