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法所得罪看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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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学斌.从非法所得罪看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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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学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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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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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非法所得罪看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李学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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