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制下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特点——如何审查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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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倪宝桐.核准制下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特点——如何审查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J].天津律师,2001(5):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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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宝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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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张盈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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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3月1日,中国证会发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该规定第33条规定:律师应审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规则体现了核准制监管体制下,强调中介机构的职业判断和职业责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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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核准制 律师 法律意见书 资产评估报告 验资报告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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