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受托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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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阳.试论受托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力[J].研究生法学,2002(3):7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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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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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2001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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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托制度主要围绕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关系展开,受托人在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所以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最为复杂,也最为关键。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因此,传统的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然而,现代的信托制度逐渐有条件地允许受托人委托代理人以完成其部分职能。下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两大法系对此的不同规定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得失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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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托人 委托代理人 信托制度 权利义务 受益人 信托法 信托财产 理财 委托人 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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