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伦理属性:海峡两岸监护人责任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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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相见,马贞增.法律的伦理属性:海峡两岸监护人责任比较研究[J].人民司法,2012(23):9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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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相见 马贞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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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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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侵权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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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监护人 侵权责任法 无过错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海峡两岸 伦理属性 识别能力 责任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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