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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人的供述能否作为证人证言
引用本文:石羡迎.共同被告人的供述能否作为证人证言[J].中国检察官,2000(4).
作者姓名:石羡迎
作者单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法条中对“被告人”没有作进一步具体化的阐述,它既可理解为单一被告,亦可理解为共同被告。如果“被告人”是单一被告,证据上只有单一被告人供述而缺乏其他证据,是孤证,按照刑诉法第46条是不能据以定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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