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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缺陷
引用本文:霍忠华,王健,刘贵.浅谈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缺陷[J].中国检察官,2000(4).
作者姓名:霍忠华  王健  刘贵
作者单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 (霍忠华,王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刘贵)
摘    要: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修改后,从原《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罪名。《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形式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改变了原流氓罪对罪状采取笼统模糊的立法模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四种寻衅滋事行为相互交叉并存,每种寻衅滋事行为情节都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程度的案件。对此该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每种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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