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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资金罪中的“他人“之含义:兼谈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张兆松.论挪用资金罪中的“他人“之含义:兼谈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完善[J].中国检察官,2000(4):49-50.
作者姓名:张兆松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关 键 词:挪用资金罪  刑法  第384条  条文释义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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