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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当庭提供新证据之对策
引用本文:任俊胜,廖毅.辩护人当庭提供新证据之对策[J].中国检察官,2000(4):46-46.
作者姓名:任俊胜  廖毅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任俊胜),国家检察官学院(廖毅)
摘    要:实践中,在出席一审法庭时,辩护人往往出示一些新的物证书证,或提供新的证人证言,或对被告人、被害人进行诱导性发问,来与公诉人分庭抗礼,以达到减轻或免除被告人应负罪责的目的。因此,公诉人为确保公诉质量,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就有必要对辩护人当庭提供新证据之对策加以探究。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诱导性发问的 在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时,公诉人应认真倾

关 键 词:辩护人  证据  当庭提供  公诉人  诱导性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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