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9年3月1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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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维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9年3月1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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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维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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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主任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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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9日、10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代表们认为,草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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