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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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 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 第四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填写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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