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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执行命令
引用本文:孙洋.论死刑执行命令[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4):114-117.
作者姓名:孙洋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江西,南昌,330031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既然死刑执行的唯一根据是死刑执行命令。而且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字,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签字只是形式上的,不具有实质意义的审批,而且也缺乏任何弹性。作为死刑交付执行的必经程序,死刑执行命令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我国应赋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死刑执行的最后决定权,进而设立死刑免于执行制度.以期从程序角度寻求切实可行的办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关 键 词:死刑执行命令  死刑免于执行  死刑复核

Discuss the Command Execution
SUN Yang.Discuss the Command Execution[J].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2009(4):114-117.
Authors:SUN Y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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