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权力机关中适当增加个私经济代表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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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陶维勋.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权力机关中适当增加个私经济代表的必要性[J].湖北社会科学,2000(4):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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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维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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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人大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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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四大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随后,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7年9月和1998年3月先后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继续强调了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这些,为社会主义的中国阔步迈向现代化辟出了坦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特征之一,是经济主体多元化,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市场的主体,都可以平等竞争,国家保护个私经济的“合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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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the Market Conditions,the Necessity of Properly Increasing the Representatives from Individual Economy to the State Power Organiz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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