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分析——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引用本文:樊静,张钦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分析——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40-43,54.
作者姓名:樊静  张钦润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我国突破性地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着一定问题,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分析,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及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理想化的功能在于既能弥补消费者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又能对消费者的精神利益起到一定的抚慰和赔偿的作用,同时还能对侵权者起到惩罚、威慑的作用。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功能  欺诈行为
文章编号:1008-6951(2003)04-0040-04
修稿时间:2003年4月15日

Functional Analyses of Punitive Damage System——With Commonents on Article 49,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