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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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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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军事法院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铁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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