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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引用本文:胡卫萍,肖海.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J].求索,2007(12).
作者姓名:胡卫萍  肖海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江西 南昌,330013,副教授,副教授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05YB213)
摘    要:论文从精神损害的概念出发,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指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主体范围应以自然人为限,法人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力度。在精神损害赔偿客体范围的界定时,应牢固把握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性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可行、公平、合理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关 键 词:精神损害  精神痛苦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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