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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人”的全面发展
引用本文:方印,路涛.论民法上的“人”的全面发展[J].理论月刊,2012(2):103-105.
作者姓名:方印  路涛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基金项目:贵州大学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贵州大学人口·社会·法制研究中心2010年度教师项目
摘    要:"经济理性人"是传统民法上的"人"的唯一形象。随着时代的变迁,单一的"经济理性人"形象存在着的严重内在缺陷与历史局限性逐渐暴露,并与不断进步的社会发展越来越不合拍,改变单一的"经济理性人"形象,以"经济理性人"为形象主导,增加"生态理性人"形象设计,使"生态理性人"成为传统民法上"人"的形象即"经济理性人"形象的合理补充,以实现民法上"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这样一个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社会并存建设的新兴时代的不错选择。"生态理性人"形象设计补充,使得民法对"环境私权"的认可与保护成为一种可能和必要。但无论"人"的形象设计如何发展,动物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成为法律上的有限主体。

关 键 词:民法  经济理性人  生态理性人  环境私权  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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