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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的著作权审查义务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姚志伟,刘润涛.广告发布者的著作权审查义务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6(4):65-70.
作者姓名:姚志伟  刘润涛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法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基金项目:姚志伟主持的2014年广东省普通高校特色创新类项目;刘润涛参与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批准号:14ZDC020)的阶段性成果;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2014年广东金融学院创新强校工程的支持
摘    要:广告发布者的著作权审查义务,是指广告发布者主动、积极地采取合理措施,审查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所提供广告内容的著作权合法性。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不同,注意义务仅要求广告发布者谨慎、小心地行为,避免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从学理上而言,同时存在公法上的审查义务和私法上的审查义务。公法上的审查义务来源于公法规范,广告发布者的公法审查义务来源于《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考察新《广告法》的规定可以发现,广告发布者的公法审查义务不包含著作权审查义务。私法上的审查义务来源于私法规范,考察《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广告发布者也不负著作权审查义务,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最后在司法上,存在一种危险的判决思路,即广告发布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影响其私法上著作权问题的注意义务。这种思路实质上使得所有承担公法审查义务的广告发布者在私法上的注意义务都会被提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从而使广告发布者陷入"违反公法义务,承担公法责任"和"履行公法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两难困境。

关 键 词:广告发布者  著作权  审查义务  注意义务  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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