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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防治优先,且慢入罪
引用本文:刘媛媛.吸毒:防治优先,且慢入罪[J].中国监狱学刊,2006,21(4):72-75.
作者姓名:刘媛媛
作者单位: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天津市300134
摘    要:面对日益严重的吸毒问题,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认为应当将吸毒行为纳入刑法调整;但是,从吸毒行为的本质、刑罚的效果、刑法的原则、借鉴立法的条件等方面看,吸毒行为不宜入罪。与其争论吸毒这样一种病态行为是否应当入罪,不如将注意力更多的投入到怎样尽最大努力防治吸毒上来,这才是理性的、有效的做法。

关 键 词:吸毒  入罪  无被害人犯罪  刑罚效果  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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