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非自愿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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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龙,郭杰.论公司非自愿债权人的利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5(8):1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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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龙 郭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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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普洱学院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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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由于其能够降低股东投资风险,鼓励投资,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要素.但是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上却存在一定缺陷,尤其是对于因为公司侵权行为被动成为公司债权人的非自愿债权人,由于他们对公司侵权行为具有不可预见性和非自主性,如果任由公司制度,只对他们承担有限责任,不符合侵权法的基本原理,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为维护公司非自愿债权人的利益,贯彻侵权法中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我们探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设立有限的有限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侵权法基本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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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 有限责任 非自愿债权人 利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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