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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失权适用层次论
引用本文:田毅平,孙伟峰.证据失权适用层次论[J].人民论坛,2015(8):125-127.
作者姓名:田毅平  孙伟峰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CFX028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证据失权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造成司法适用中的搁浅或困惑。为保证制度效用的最大化,应依照以下层次展开:法官应合理释明;赋予当事人说明机会;法院按实际情况实施制裁。另外,考量逾期举证的危害后果,制裁措施应增设损失赔偿。根据构成要件的内容,依顺序给予逾期举证一方当事人以训诫、罚款、失权制裁,并用损失赔偿措施。

关 键 词:证据失权  制裁措施  构成要件  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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