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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下)
引用本文:王冠.论人格权(下)[J].政法论坛,1991(4).
作者姓名:王冠
摘    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互相尊重人格既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共生活准则,也是法律对每一个公民的要求。侵犯公民的人格权益,就其本质而言,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其危害不仅及于被害人本人,也造成了社会损害。社会生活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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