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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承诺传递迟延的制度安排
引用本文:叶金强.合同法上承诺传递迟延的制度安排[J].法学,2012(1):88-93.
作者姓名:叶金强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
摘    要:法律评价存在着量度之纬,如何让法效果和法评价之量度相协调,是方法论上的核心问题之一。承诺传递迟延场合下效果与评价关系的妥当处理,需要通过我国《合同法》第29条与第42条的配合运用来实现。由于受要约人的可归责性在《合同法》第29条中没有获得评价的空间,且该条已将法律效果设定在一定强度之上,故应当对该条的适用要件予以严格限定,限缩其适用范围。同时,应将被《合同法》第29条适用要件排除出去的情形,诸如要约人可归责性较弱,以及受要约人具有可归责性的案型,置于《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中进行评价。

关 键 词:承诺传递迟延  通知义务  缔约过失  效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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