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引用本文:贾平.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28-31.
作者姓名:贾平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
摘    要:我国最早在 1988年 1月 2 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之中以立法形式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加以规定 ,该补充规定第 11条第 1款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 ,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此规定一经颁布 ,便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引起了许多争议。该条文的确立 ,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查处贪污、贿赂及挪用公款等犯罪过程中 ,发现犯罪人拥有与其合法收入相…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刑罚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