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影著作权归属制度的缺失与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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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施福,徐雁.我国电影著作权归属制度的缺失与改进[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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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施福 徐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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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集美大学政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2]翔安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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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明确承认导演、编剧、摄影等人为电影的作者,但并未赋予这些作者完整的电影著作权。相反,电影著作权被赋予了制片人。从制度目标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著作权归属的设计是缺乏充分说服力。从我国著作权法的传统理念出发,借鉴法国等国的立法实践,赋予电影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身份,是我国电影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应然选择。在特定情况下,演员也应被认定为电影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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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影 著作权 归属 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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