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与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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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詹红星.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与反思[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4):9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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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詹红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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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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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危险驾驶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而现行法律无法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包括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其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当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存在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时,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厘清;危险驾驶罪入的罪标准需要细化;应当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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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驾驶罪 具体危险犯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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