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陈志军.“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认定[J].法学,2013(8):138-145.
作者姓名:陈志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摘    要: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立法新增的盗窃罪行为方式,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新问题。凶器是指打人或者杀人用的器具,以具有人身侵害危险性为其特征。应当对凶器作限制解释,将纯粹打算用于破除财物防护设施或者其他便利盗窃实行用途的器械排除在"凶器"之外。携带凶器的情节应当限定于盗窃实行阶段。携带凶器必须产生人身侵害的具体危险。应当注意区分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的界限。

关 键 词:携带  凶器  盗窃  限制解释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