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第五研究所诉北京准马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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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苏.空军第五研究所诉北京准马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J].科技与法律,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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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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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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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五研究所(简称空军第五研究所)被告:北京准马科技公司(简称科技公司)起诉与答辩原告空军第五研究所起诉称:科技公司委托我所研制“高尔夫球模拟系统”(又称‘现代室内高尔夫球模拟系统”)的数据处理和图像显示软件,我所派张贵庭、马明发组成技术开发组,自1994年8月初至1995年5月底完成了该软件的研制开发工作。双方当时对该软件的权属未作约定,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该软件的著作权应为我方独有。但是,科技公司擅自出售该软件产品,未向我方支付我方应得的经济效益。1997年3月3日,科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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