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引用本文:夏吉先 ,张徐锦.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J].法学,1985(8).
作者姓名:夏吉先  张徐锦
摘    要:当前,全国正在深入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各种经济往来,多是以合同为纽带。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城乡工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普遍出现,对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值得重视的是,有些单位,打着改革的旗号,以搞活经济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使得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要划清两者界限确有一定的难度。某县某厂在实行内部承包中,用不正当手法,提前领取巨额奖金,发给了该厂的职工,案发后,该厂厂长、班组长等五人被捕。在审理中有的认为是犯罪,有的认为只是犯错误。据了解,这类情况在不少地区时有发生,因而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为此,我们将案情公布如下,并发表一组探讨性文章,希望大家展开讨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