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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利变更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的应用
引用本文:涂怀艳.禁止不利变更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的应用[J].行政与法制,2002(12):9-10.
作者姓名:涂怀艳
作者单位: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5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这条规定首次在行政诉讼中确立了禁止不利变更。

关 键 词:原告  行政诉讼法  变更  利害关系人  审理  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  规定  禁止  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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