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行为的刑法理论分析——兼论“虐童罪”不宜成为独立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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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海涛,张思远.虐童行为的刑法理论分析——兼论“虐童罪”不宜成为独立罪名[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2):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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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海涛 张思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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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 2. 山东大学(威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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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2012年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2YJC820083)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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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虐童事件的不断曝光,社会公众要求设立“虐童罪”的呼声越来越高。从虐童行为而言,凡是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虐童行为都应当由刑法加以处罚,但是基于“罪名概括性”原理,不宜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虐童罪”。对于虐童行为,可以根据其具体罪状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处罚,这样既能有效惩罚虐童行为,又可避免刑法罪名的无原则、无限度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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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虐童行为 犯罪构成 罪名概括性 “虐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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