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团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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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曙宏,苏西刚.论社团罚[J].法学研究,2003(5):5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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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曙宏 苏西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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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行政学院 副院长
(袁曙宏),北京大学法学院 博士生(苏西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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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在社会转型的特定背景下 ,产生了与西方社团性质不同的各种社团 ,由此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社团罚。面对社团罚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 ,我国法学理论没有及时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 ,法律实践也缺乏迅速有效的制度救济。国内外学界的契约说、社会权利让渡说、社团固有权利说、国家授权说等各种观点 ,均无法正确阐释我国社团罚权力的本质。我国社团罚权力的本质是公私权力的混合 ,社团罚中存在着变相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民主性不足、法律救济缺失等问题 ,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 ,科学构建对我国社团罚进行法律控制的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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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团 社团罚 公私权力 法律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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