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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以合同法第114条为中心的解释论
引用本文:韩世远.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以合同法第114条为中心的解释论[J].法学研究,2003(4):15-30.
作者姓名:韩世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摘    要:惩罚性违约金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违约类型 ,并不局限于迟延履行场合。依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就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应当区分类型具体分析是否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 ,且不应当以损害的存在及其大小的证明为要件。对于赔偿性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裁量权时应有所节制。而对于惩罚性违约金 ,所要规制的只是其不公平的约定。

关 键 词: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违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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