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以合同法第114条为中心的解释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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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世远.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以合同法第114条为中心的解释论[J].法学研究,2003(4):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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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世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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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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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惩罚性违约金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违约类型 ,并不局限于迟延履行场合。依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就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应当区分类型具体分析是否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 ,且不应当以损害的存在及其大小的证明为要件。对于赔偿性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裁量权时应有所节制。而对于惩罚性违约金 ,所要规制的只是其不公平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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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违约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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