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害人的过错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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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惠芹.论受害人的过错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的运用[J].法制与经济,2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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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惠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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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人文旅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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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青蓝工程”资助项目——高校管理法治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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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过错是法定的抗辩事由。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的过错适用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形包括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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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害人的过错 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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