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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
引用本文:陶广峰,杨仕兵.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22):72-78.
作者姓名:陶广峰  杨仕兵
作者单位:[2]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南京210093
摘    要: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因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终止后由于其生产的产品并非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公司应当对其终止后的产品承担责任,并应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关 键 词:公司终止  产品责任  保护消费者权益  公司法理论  法律责任  侵害行为  法律人格  责任主体  承担责任  法律制度  传统  丧失  正义  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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