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受贿对合犯罪中如何认定自首与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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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思群,杨兴培,何萍,曹坚,顾静薇,罗欣,张晓蓓,沈一江.行受贿对合犯罪中如何认定自首与立功[J].人民检察,2012(14):4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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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思群 杨兴培 何萍 曹坚 顾静薇 罗欣 张晓蓓 沈一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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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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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在检察机关对于行受贿案件的查处中,行为人自动交待向有关公务人员行贿并检举公务人员收受自己贿赂的犯罪事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检察机关根据行为人的检举揭发,查获了该公务人员的受贿犯罪,对此能否认定为自首和立功,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然存在重大争议。目前,本刊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典型案例,共同邀请有关专家,深入探讨行受贿对合犯罪案件中的刑罚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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